| 青县县委、青县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运行机制的
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高效、便民的服务机制
第一条 实行“一站式”服务制。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对企业或个人的申办事项,实行全程“一站式”办理;没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首办,全程跟踪”制度。申办企业或个人手续齐全的,严格按时限办理;手续不齐全的,承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申办所需的所有手续。申请事项办理完毕,由承办人及时将办理情况及后续事项反馈给申办企业或个人。对重点企业申办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探索实行代理制,配备专人代为办理。
第二条 实行全程代办制度。对在本县投资的外资企业和县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代办制。凡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相关手续的,由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全程代办,县政府办公室督办。其它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相关手续,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代办申请,由乡镇政府代办相应手续。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
第三条 强化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新建、在建重点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干部为联系人,抽调相关人员组建协调小组,负责全程协调解决重点项目从立项、建设到投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对已建成的重点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无干扰企业”,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 实行重点行业保护制度。对我县的石油器材、特种钢材、电子机箱、食品饮料、针织服装和缝纫机加工配件等重点行业,实行重点保护,对相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要重点解决,确保其顺利发展。同时,严格执行企业保护和“车辆特别通行”制度,除重大交通违规和涉嫌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运输重点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的车辆。对其它行业运输产品和原材料的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确保畅通,不得随意扣留。
第五条 规范收费制度。所有收费必须持“收费明白卡”、“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准擅自浮动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变相转移到下属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二、建立健全规范、公正的执法机制
第六条 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不改,实施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上浮。
第七条 实行企业“静营期”制度。规定每月1日—24日为企业的“静营期”。在此期间,除查处举报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县委、政府许可的税收稽查、社保资金征收、安全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对确需在静营期内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的,必须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入重点企业检查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及重点投资项目涉及企业,列为当年重点保护企业。各执法部门进重点保护企业例行检查、收费必须事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报经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和县委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的检查、收费要提前与企业预约。对查处举报的违法案件,可以不经申请入企,但须在企业当场填写“入企检查备案表”,并在事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实行联合检查制度。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收费权的,应实行一个机构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要首先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乡镇协调,实行联合检查。
三、建立健全严肃、明确的责任约束机制
第十条 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目标责任制。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列为各单位“一把手”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不及时制止和处理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各单位要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目标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头上,实行层层负责的目标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员网络。县纪委监察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中聘请责任心强、敢于直言的监督员,定期听取意见,定期组织评议,及时发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群众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重点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司法部门要自行聘请监督员,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4021016、4026110)。大力开展“阳光投诉”活动,受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实行台帐式管理,受理一件、督办一件、消除一件。各单位要积极参加“阳光投诉”活动,对外公开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全方位开通投诉渠道。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对接机制。实行行政执法单位与企业间责任对接。行政执法单位在对企业实施检查的同时,要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对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处罚。行政执法单位就某一事项对企业实施检查并处罚后,若年内该事项再次出现问题,相关检查人员要负对等连带责任,确实属于工作不到位的要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深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青县政府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中共青县县委、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作为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查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严格整顿执法队伍,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在重要职能部门,重点、热点岗位建立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通过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