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县县委
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考核的奖励办法
(2007年3月28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全县开放工作成效,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商引资项目、数额的确认办法和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县引进客商投资的单位。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引进青县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在青县范围内以独资、合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生产性)的,即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引进对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特殊贡献的其他类项目,可一事一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对项目引荐单位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资数额的确认。外资以市统计部门入统的数额为准;内资以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实物为准。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确认程序。被考核单位须填报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申报表,并提供以下相关验证资料:
1、双方合营合同(或协议);
2、县外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证明外方资金到位的相关资料。
外方独资项目只提供2、3、4、5项即可。
第六条 年终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资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三、对招商引资单位和中介人的奖励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县委、县政府对各镇(乡、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内资、外资分别考核,内资任务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奖,超任务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外资任务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超任务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奖;内资和外资有任何一项没完成任务的,从所得总奖金中按相应比例抵扣,直至奖金全部扣完为止。
第八条 单位引资项目,原则上按年度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有特殊情况的,引资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计入下年度到位资金总数。
第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一般由单位协商分配引资数额,并在考核验收之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协议证明。如不能协议解决的,按照单位之间任务比例确定引资额。
第十条 各镇(乡、场)向县城东工业区和韩商工业区引进的项目计入引资单位的任务,并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在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包括招商代理),年终由县委、县政府颁发“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除颁发荣誉证书外,根据其引资项目规模和贡献大小,给予1-1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引进的其他项目,由投资者或受益单位自行奖励。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